新规实施后,室内照明设计应注意的问题(一)
室内灯具的参数如何标注
前言
4月1日实施的全文强制性条文的GB-《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简称《能源利用规范》)和GB-《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简称《环境规范》)实施后,设计图纸材料表的光源和灯具应注意标注以下参数,以免违反强制性条文。
执行新规后,灯具材料表应增加以下参数: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房间或场所的具体情况增加以下几个参数:
lm/W﹑Ra﹑R9﹑RG﹑闪变指数、色容差﹑频闪效应可视度;
特殊的环境或场所,还应增加以下参数:
灯具表面温度﹑防爆型/洁净型/防腐型灯具﹑紫外线相对含量。
各参数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能效等级:照明产品的能效等级应高于3级。
——《能源利用规范》第3.3.1条
执行参考:根据GB-《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等级分为3级,其中1级能效最高。材料表标注每W流明数时,应注意不低于对应LED产品的3级能效的光通量指标。
二.灯具表面温度: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C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环境规范》第3.1.4条
执行参考:主要涉及草坪灯﹑埋地灯等低处的人员可触及的灯具。
三.防电击类别: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环境规范》第3.1.5条
执行参考:正常情况下,室内灯具基本是1类灯具(带金属底座或金属壳罩,要求带有接地端子)。1类灯具的接地要求见《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第18.1.5条。当1类灯具的照明回路未配PE线,或金属外壳未接PE线时,该部分灯具成为0类灯具。
四.特殊环境类别: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爆炸性危险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
2.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有关规定;
3.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环境规范》第3.3.2条
五.光源的颜色特性:
1.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类产品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2)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
(3)特殊显色指数(R9)不应小于0。
——《环境规范》第3.3.5条
2.对辩色要求高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90。
——《环境规范》第3.3.8条
执行参考:走廊﹑卫生间﹑车库﹑仓库等不属于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辩色要求高的场所如:陈列绘画﹑美术教室﹑美术制作室等;特殊显色指数(R9)是指对红颜色的再现能力。
六.RG0,RG1,RG2危险类别(光生物安全性方面):
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灯具;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或1类危险(RG1)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离要求的2类危险(RG2)的灯具。
——《环境规范》第3.3.6条
执行参考:幼儿园的儿童活动用房,大﹑中﹑小学的教室﹑实验室﹑宿舍等为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办公室﹑会议室﹑员工宿舍﹑餐厅﹑生产车间等为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走廊﹑卫生间﹑车库﹑仓库等不属于此类。住宅是否属于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不明确。
七.闪变指数/频闪效应可视度:
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PLstLM)不应大于1;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1.0。
——《环境规范》第3.3.7条
执行参考: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参照第6点。
八.紫外线相对含量:对于对光敏感及特别敏感的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使用光源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应小于20μW/lm。
——《环境规范》第3.3.9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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