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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之安全照明沐凡笔记之建筑电

来源:照明灯具 时间:202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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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照明

一、什么地方设置安全照明?

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下列场所:

1.人员处于非静止状态且周围存在潜在危险设施的场所,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

2.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延误抢救工作的场所;

3.人员密集且对环境陌生时,正常照明失效易引起恐慌骚乱的场所;

4.与外界难以联系的封闭场所。

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应维持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30%;

2.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三、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可靠、瞬时点燃的光源;

2.应与正常照明的照射方向一致或相类似并避免眩光;

3.当光源特性符合要求时,宜利用正常照明中的部分灯具作为安全照明;

4.应保证人员活动区获得足够的照明需求,而无须考虑整个场所的均匀性。

4.当在一个场所同时存在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时,宜共用同一组照明设施并满足二者中较高负荷等级与指标的要求。(应按二者中照度标准值要求较高的确定,其照明持续时间应满足备用照明的需求,而照明转换时间应满足安全照明的需求。)

四、供电要求

1.安全照明的备用电源应与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安全照明对照明中断时间的要求最高,最好采用两个独立电源同时供电的方式,即正常照明熄灭并不影响安全照明的状态;当不具备两个独立电源条件时,应采用蓄电池组,其可靠性高,转换快,但持续时间较短。)

2.EPS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应满足切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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