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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产业是中山市的支柱产业,A公司的“发光二极管灯泡结构改良”实用新型专利正是中山市灯具灯饰类专利中创新性较强专利技术。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中山市支柱产业创新科技的保护力度,对于适用法律保障科技创新有着积极和重要的意义。B公司拒不履行前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专利侵权责任,而且,对A公司的同一专利再次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侵权恶意明显,重复实施侵权行为,在侵权性质和情节上,均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的适用标准,应当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遏制和打击。新修订的专利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尚未施行的情况下,本案是探索适用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来保障科技创新的有益尝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修正)》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修正)》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一、涉案专利的权利情况
A公司是名称为“发光二极管灯泡结构改良”、专利号为ZL.9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年5月6日。该专利已按期缴纳年费。
案外人C公司于年12月13日针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年6月14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号),决定在专利权人于年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A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修改后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发光二极管灯泡结构改良,其特征在于,包括一驱动电路板,其上具有一驱动电路,该驱动电路板的一端上具有一个以上的延伸部,该延伸部的一侧面上具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电极部,该驱动电路板的一侧上具有一组导电接脚;一发光单元,与所述电极部电性连结,该发光单元上具有一透明基板,该透明基板的一侧面上具有一电路层,该电路层上电性连接有复数发光二极管晶粒,且该电路层上具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与所述电极部电性连结的电极端;该驱动电路板的二个延伸部之间具有一特定间距,该特定间距系大于或等于该发光单元宽度,使该发光单元直接嵌设于该二个延伸部的中间的特定间距中,使所述电极端与所述电极部电性连结;一封装体,系封装该驱动电路板及该发光单元,该驱动电路板的该导电接脚延伸于该封装体外部,该封装体呈一子弹型,该封装体更包含有一圆柱状的底座及该圆柱状的底座延伸有一圆弧形、锥状或倒U形的头部,该封装体为硅胶或环氧树脂。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段载明:“…于该透明基板21二侧各覆盖有第一透明罩24及第二透明罩25,在该第一透明罩24覆盖后,使该电路层22的这些电极端外露,以供该发光单元2的这些电极端能与这些延伸部11的这些电极部12电性连结”。
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2(详见附图一)可见,电极部位于产品延伸部后侧表面上。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3(详见附图二)可见,透明基板插入在两延伸部之间,使得位于延伸部侧面上的电极部与透明基板侧面上的电极端并排排列,位于同一平面,实现电性连结。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
()粤中桂山第号公证书载明,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培鑫向广东省中山市桂山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年9月3日,林培鑫在该公证处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到中山市古镇镇瑞丰灯配城一个挂有“美高”招牌的店铺,林培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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