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知道档案馆照明系统也是有一定的规范标准,档案馆照明系统包括一般规定、照明指标、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和安全防护与接地。今天依据(DA/T91—档案馆照明系统设计规范)行业标准整理出中的《照明光源的选择》供大家参考;
1.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2.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规定要求的条件下,对光源的效率、寿命和价格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照明设计时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a)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的场所应采用LED光源或其他无紫外辐射、红外辐射光源;
b)磁性载体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的场所应采用不产生电磁干扰的光源;
c)对光线特别敏感的档案在陈列时宜采用光纤照明光源;
d)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4.应急照明灯具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符合下列规定:
a)档案库、特藏陈列室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b)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c)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LED光源的功率因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定向LED光源的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5.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5.1选用的照明灯具、镇流器、LED控制装置等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5.2选用的应急照明灯具应通过国家消防认证。
5.3照明设计时按下列条件选择灯具:
a)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采用高光效LED灯具或其他无紫外辐射、红外辐射的灯具;
b)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c)展厅内立体展品照明用灯具,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90,且不应产生阴影;
d)对光线敏感的档案及展览的一般照明应采用低紫外辐射、红外辐射的灯具,灯具紫外辐射含量应小于10μW/lm,各类裸光源紫外辐射含量见附录A;
e)技术用房等用于颜色检验、精加工或成品检验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宽配光、闪烁等级为无显著影响、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的LED灯具;
f)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一般照明应采用蓝光危害评估等级为无危险类(RG0)的灯具;
g)洽谈室、会议室、新闻发布厅等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宽配光灯具;
h)灯具安装高于8m的展厅的一般照明宜采用窄配光灯具。
5.4标称功率大于5W且小于或等于25W的LED灯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7,大于25W的LED灯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
5.5LED灯具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其工作h的光通维持率不应小于96%,h的光通维持率不应小于92%。
5.6LED筒灯灯具的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3规定。
以上资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照明设计,其他档案保管机构可参照执行。
文收集整理与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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