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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三个案例让你更懂退税新政

来源:照明灯具 时间:20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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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以下简称财税14号公告),明确了年留抵退税政策。

同时,总局相应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以下简称总局4号公告),明确了若干征管事项。现列举10个例子,帮助纳税人更好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案例一

微型企业留抵退税案例

一政策解析: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所称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号和银发〔〕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万元以下(不含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万元以下(不含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企业划型判断方法:

①确定划型标准行业--

②计算划型指标数额--

③判断划型结果。

另根据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二、举例说明:

A企业从事照明灯具制造,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工业,按照“营业收入”指标确定留抵退税企业划型。年度累计增值税销售额为10万元,小于万元,A企业为留抵退税微型企业。

A企业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万元,符合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留抵退税4个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A企业可以在年4月同时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可退增量留抵税额为(-10)×%×%=90万元,存量留抵税额为10×%×%=10万元,合计退还留抵税额万元。

案例二

小型企业留抵退税案例

一、政策解析: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所称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另据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举例说明:

B企业从事灯具制造业务,年度实际经营期为5个月,累计增值税销售额为万元。B企业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因此需按实际经营期折算成年销售额,年销售额=÷5×12=万元,属于留抵退税小型企业。

B企业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万元,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万元,符合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留抵退税4个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B企业可在年4月申报后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为(-)×%×%=万元,并自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接上例,B企业年4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可在年5月同时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可退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存量留抵税额为×%×%=万元,合计退还留抵税额万元。

案例三

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政策案例

一、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举例说明:

C个体工商户从事批发业,年及以前从未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年1月起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C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假设C个体工商户为留抵退税微型企业,评价结果为B级,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

C个体工商户年1月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因此存量留抵税额为0,C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年4月申请退还年3月所属期的增量留抵税额(5-0)×%×%=5万元。C个体工商户一旦参照企业参评后,就不能退出纳税信用评价,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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