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说到很多电气设计人员对消防时的备用照明和非消防时的备用照明概念都混淆了。备用照明是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进行而适用的应急照明。备用照明分为消防备用照明和重要场所非消防应急照明。
消防备用照明是为保证避难层(间)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等场所的正常活动、作业的应急照明,其照度应与正常照度的照度相同,并且应保证供电可靠性,消防备用照明可采用主电源(市政电源)和备用照明切换后供电,备用照明电源可以是市政电源或柴油发电机或蓄电池电源。
在商店建筑的大空间营业厅是无需做消防备用照明的。非消防备用照明是对重要建筑物尤其是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具有重要功能特定场所的照明系统提出的更高要求,要求除正常照明和消防应急照明外,设置一部分照明以保证正常照明失效后,能使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进行。
显然两个备用照明的概念有较大的差异,消防备用照明和非消防备用照明工作状态不同,前者在火灾时需点亮,后者在火灾时需按照非消防电源切除。它们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配系统的备用电源外,是两个独立的配电体系,对线路、灯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尽相同。设计时要分清。
?在《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中对备用照明有如下要求:
◆①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②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lx。
◆③一般经营场所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秒,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秒。
◆④当商店正常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正常照明可兼做备用照明。
就目前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来说,在非火灾状态下,消防应灯具也可以应急点亮,暂时作为商店备用照明的一部分,设计可这样处理。但照度是不够的,按规范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不会大于10lx,但维持停电时的备用照明是1/10的正常照度,既不会小于0lx,用消防应急照明代替时间也只能维持0.5小时。
这样的设计实际上是行不通的总之,消防备用照明和重要场所非消防备用照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正确的做法是:商店建筑大空间营业厅预留或设计正常照明的配电箱和灯具的基础上,同时预留或设计非消防备用照明的配电箱和灯具。而消防应急照明仅作为火灾时使用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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