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系统分类
按系统形式可分为:
a)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b)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c)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d)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4.2灯具分类
4.2.1按用途分为:
a)标志灯具;
b)照明灯具(含疏散用手电筒);
c)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4.2.2按工作方式分为:
a)持续型;
b)非持续型。
4.2.3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
a)自带电源型;
b)集中电源型;
c)子母型。
4.2.4按应急控制方式分为:
a)集中控制型;
b)非集中控制型。
5防护等级
5.1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应有防护等级要求,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规定的IP30要求;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5.2安装在室内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规定的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规定的IP67,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
5.3安装在地面的灯具安装面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和研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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