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10.3.7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的规定。
1、除建筑密度低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工业建筑、(智能疏散)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以下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设备:
1)封闭楼梯间、消防救援窗及其前解决室、消防电梯,,间的前解决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多功能厅、展览厅、多用途会议厅和总建筑面积超过㎡的服务网点、餐馆、虚拟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总建筑面积超过㎡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文化性活动场所;4)办公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加工场所及疏散走道。
2、建筑工程内疏散照明设备的地面最低水平光照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医院病床楼或诊室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3)对于楼梯间、前解决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3、消控室、消防水泵房、预留柴油发电机房、高压低压高低压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一切正常工作上的安防产品房应设置预埋照明设备,其工作台面的至少光照度不应显著明显低于正常照明设备的光照度。
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进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方或蓬顶上;预埋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方或蓬顶上。
5、办公建筑、建筑间距超过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两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照明疏散警示标识,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上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下述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照明疏散警示标识的间距不应超过五十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超过十米;在走廊转角区,不应超过1.0M。
6、以下建筑工程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重要疏散方式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冲击不断的灯光照明疏散警示标识或蓄光疏散警示标识:
1)总建筑面积超过㎡的展会建筑工程;2)总建筑面积超过㎡的路面上店面;3)总建筑面积超过㎡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店面;4)歌舞团演出娱乐游戏放映游艺场所;5)座位数超过1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个的运动场馆、大礼堂或大会堂;6)地铁口、海港建筑工程和民用机场城市候机楼中总建筑面积超过㎡的侯车、候船厅和城市候机楼的文化性区。
7、建筑工程内安全消防消防应急灯和灯光照明疏散警示标识的储备开关电源的不断供配电系统時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间距超过m的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5h;2)医院门诊建筑规划设计、老年人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超过000M2的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超过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小于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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