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际控制人
根据申报材料,MichaelMINXU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MichaelMINXU直接持有发行人16.%股份,其他股东直接持股比例均低于10%。MichaelMINXU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发行人28.%股份的表决权。
年4月,MichaelMINXU与ZHOUXiangjun、徐宇虹、上海苏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各方确定在协议生效前,均已经自觉地保持了相同的意思表示,保持了一致行动;自协议生效之时起,各方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各方在重大决策事项时应与MichaelMINXU保持相同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行动。
上海苏颉成立于年8月,直接持有发行人8.%股份,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小军,系发行人董事;MichaelMINXU持有55.6%的份额。招股说明书披露上海苏颉由MichaelMINXU最终控制。
徐宇虹于年10月入股PAN-ASIA,年3月,PAN-ASIA回购徐宇虹所持全部股票,此后,PAN-ASIA直接持股层面未见徐宇虹,年9月,徐宇虹通过CallOption行权,重新直接持有PAN-ASIA股份;ZHOUXiangjun于年3月入股PAN-ASIA并持股至今。
派格有限设立于年5月,设立时唯一股东为PAN-ASIA。年9月拆除红筹架构前,PAN-ASIA均为派格有限唯一股东。
年7月,MichaelMINXU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PAN-ASIA。红筹结构拆除前,发行人以PAN-ASIA为融资主体实施了数轮融资,发行普通股及A1轮至E-1轮等各类优先股。
年9月红筹架构拆除时,MichaelMINXU直接持有派格有限35.%的股权,此后不断稀释,至年11月,MichaelMINXU直接持有派格有限16.38%的股权。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曾约定投资方特别权利或优先权条款,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特别条款。目前,该等特殊股东权利的安排和条款已经终止。请发行人披露:一致行动的有效期,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否能稳定、有效存在。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董事会席位及提名、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等情况,进一步说明目前MichaelMINXU是否实际控制公司;(2)PAN-ASIA层面发行的普通股以及各类优先股的异同,是否存在拥有特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比如重大事项否决权、董事提名/任命权等),红筹架构拆除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3)公司发起人所约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特别条款等的具体内容,对公司经营及实际控制权的影响,目前是否仍存在其他影响控制权的协议或安排;(4)ZHOUXiangjun、徐宇虹与MichaelMINXU的渊源,与MichaelMINXU达成一致行动的原因;(5)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MichaelMINXU是否能实际控制公司;(6)MichaelMINXU系上海苏颉的有限合伙人,能够最终控制上海苏颉的依据。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关于咨询服务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包括《咨询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内容为上海博荃为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具体包括红筹架构拆除的相关工作、协助公司完成选聘项目中介机构并完成相关谈判、股权架构变动、股改、就项目所需梳理各项材料等,合同金额为万元。同时,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标注为“履行完毕”。根据申报材料,上海博荃与发行人签署了《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上海博荃作为发行人代表,在本项目中担任总协调人,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协调各方完成上市审核过程中上交所的反馈直至通过上交所审核”、“协调各方完成证监会的注册”等。发行人完成红筹落地及科创板发行上市之后,应向上海博荃支付咨询服务费,具体金额视上海博荃提供的服务内容、成果另行协商。请发行人披露:(1)《咨询服务协议》是否属于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合同,若是,请按照格式准则的要求披露合同情况;(2)除《咨询服务协议》外,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合同;(3)《咨询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信息披露是否存在矛盾。请发行人说明:(1)上海博荃的设立背景、运行情况、已服务项目情况,是否为服务公司专门设立,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代持;(2)结合上海博荃根据《咨询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实施方式、履行情况及同类咨询服务市场价格,说明相关服务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与募集资金挂钩;(3)支付上海博荃咨询服务费用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通过上海博荃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4)咨询服务费用的会计处理,费用确认金额与服务提供进度和付款进度匹配情况。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3)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问题(4)并明确发表意见。问询回复详情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查看年报显示,公司去年利润同比出现下滑,不过盈利仍超过3万元:年营收为6.6亿元,同比大增67%,净利润为万元,同比减少21%,扣非后净利润为万元,同比下滑了23%。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于年6月6日向深交所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于6月11日获得了受理,后续分别对审核问询进行了回复。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的议案》。年6月6日,公司通过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年6月10日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停牌。年6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号)。后续公司对深交所审核问询分别进行了回复,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进展公告》。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的议案》尚需提请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基于公司目前的发展情况,公司决定调整上市计划,经与本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充分协商,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撤回其全部申请文件。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风电叶片用环氧树脂、电子封装用环氧树脂、粉末涂料、有机硅树脂和其他新型复合材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被广泛应用于风力发电叶片、新能源汽车、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电子元器件、LED封装、薄膜电容器、照明灯具、防水电源、模具、工艺品、工程、运动器材和汽车轻量化等领域,起到浸润纤维、灌注、绝缘、保护、密封、粘接、防潮和装饰等作用。公司的控股股东为Polystar,持有本公司2,.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94%。谭军先生持有Polystar%股权,通过Polystar间接持有本公司59.94%股权,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谭军先生,0年10月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为GL94****,工商管理硕士,高分子化工专业工学学士。年7月至年3月,就职于岳阳市制药二厂,任质管科科员;年4月至年3月,就职于广州惠利化工有限公司,历任营业代表、深圳办事处主任、销售部长;年3月开始创业;年12月至5年8月,担任聚合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5年8月至今,担任聚合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不超过1,.00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预计融资金额2.亿元,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运用于以下项目,主要投资于以下项目: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万元。1.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34.03万元、1,.90万元、5,.94万元、1,.01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9.10%、21.77%、23.94%、14.53%。(2)年国内陆上风电出现“抢装潮”,年底之前海上风电出现“抢装潮”,“抢装潮”之后的短期内,国内新增风电装机容量可能放缓;发行人主要客户中材科技、重通成飞出现业绩下滑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年1-9月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及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并说明年发行人产品逐月销量、累计销量、销售收入及前述指标变动情况和原因。(2)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经营业绩变动趋势、发行人新客户开拓情况、目前在手订单及预计执行情况等。(3)结合年第三、四季度主要原材料价格、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及同比变动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毛利率持续下滑的风险。(4)结合上述情况及发行人期后业绩变动情况、同行业公司业绩情况、风电行业周期性特征及相关政策变动情况、发行人在手订单变动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及毛利率变动趋势情况、发行人信用政策变动及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重大依赖情况等,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的要求,详细分析说明发行人业绩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面临重大不利变化,并作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所采取的核查程序、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11.关于创业板定位发行人在首轮问询回复中未完全说明自身符合创业板定位及未来成长性的具体体现。请发行人结合与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及相关政策具体影响,进一步说明公司核心技术具体应用情况和先进性、相关技术主要指标与行业先进技术和普遍技术相关指标比较情况、核心技术对应产品的市场空间和市场容量、市场竞争格局和竞争优势以及其他认定自身符合创业板定位和未来具有成长性的具体体现。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关于创业板定位及成长性请发行人:(1)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等规定要求,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在创新、创造、创意的具体特征。(2)结合相关专利的具体作用及先进性、技术工艺同行业对比情况、在研产品进展情况等因素,进一步分析说明自身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板行业定位。(3)结合主要产品市场规模及竞争格局情况、主营业务收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变动情况、复合增长率情况、与同类产品及竞品的竞争优劣势、行业政策变化等因素,进一步说明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及成长性,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表述。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二、议案审议情况(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终止筹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工作的议案》1.议案内容:公司基于战略调整等因素考虑,经审慎研究,决定终止筹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相关工作,终止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终止IPO有关的具体事宜。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主要从事发动机气缸盖、气缸体的加工制造服务。尚未公布年年报,公司年盈利规模超过7万元,年半年报显示,去年上半年利润同比下滑超过一成,但半年度盈利也超过3万元。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9年10月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订辅导协议,聘请东吴证券为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辅导机构,并已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备案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审查并备案,于9年10月取得《江苏证监局关于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苏证监函[9]号)。东吴证券根据辅导计划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进行了阶段性辅导,对于东吴证券对公司的辅导工作,公司予以认可。鉴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拟调整资本运作方式及时间安排,经与东吴证券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辅导协议。公司已于年4月12日与东吴证券签署了《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辅导终止协议》,并于年4月12日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了终止辅导备案的材料。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战略发展需要,经慎重考虑,决定终止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辅导合作。万佳安同时宣布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发生变更,主办券商由东莞证券变更为中信证券。公司年盈利同比下滑,但利润规模仍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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